訴願書
對註冊第 01517468 號商標不服提出訴願事,中台異字第 G01010683 號
經訴字第10406302110號不服提出訴願
訴願理由,大嘴猴由本人命名,這是第一份文獻裡有大嘴猴,以下文章刊於原本經營的Xlarge網站,網站於2002年中華民國91年3月份已經上面有說明大嘴猴一詞,網站已經於2010年關閉。
文章裡提起六年前,由2002年推算起這品牌是1997年,原公司在文中提起是1995年,事實上1995年這家公司還未成立。
這家公司是在1997年9月份的Long Beach的Action
Sport Retail展然出現
這在Ryan Heuser離開賣給Saban Brands (http://www.sabanbrands.com/)後, 策劃了一場讓Ryan
Heuser下台好看一點的戲,他上了TED訪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5mDoBELkRE
裡面提到 Ryan Heuser, Co-Founder of Paul Frank Industries, has been active in the
fashion industry for more than 18 years. Previously at Mossimo Inc., Heuser
oversaw public relations for the popular fashion line. In 1997, he left
Mossimo to start Paul Frank Industries from his Huntington Beach , Calif.
garage. Until it's recent sale to Saban brands in August 2010, Heuser served as
it's Co-Founder and President.
這證明Saban Brands公司購買Paul Frank Industries後說自己是1995年開始的事實。
1997年開始我們已經販賣Paul Frank Industries公司從美國進口空運商品到台灣,當時在我們授權開的XLARGE STORE販售並且我們為了給予這隻猴子行銷方便,我才取了這個大嘴猴以方便商品行銷。原網站已經關閉,文章備份轉移http://mypaper.pchome.com.tw/mello/post/1239181118
而這篇文章裡面提到大嘴猴
六年前設計家 Paul Frank坐在縫紉機上使用紅色無菌人工皮革創造出一隻大嘴猴命名為 Julius,自此之後,這隻大嘴猴 Julius 似無表情的傻樣子在睡衣和錢包上出現。剛開始時只是小小的規模,現在呢?可真是個了不起的
《猴子生意》!一間創造出百萬美元銷售額度的流行配件公司。大嘴猴 Julius 這個圖像相當吸引著年輕世代,商品在世界各地大受歡迎。電影像是
《王牌大間諜/第二至第三集》 、 《美國派/第一至第二集》、《冒牌老爸》、《小姐好辣》。電視裡的 MTV、 E!、 Dharma and
Greg、 Mad TV、 Ally McBeal。主題性的流行雜誌像 Seventeen、 Vogue、
InStyle、 Glamour、 W 等都可以發覺到它的蹤影。
Paul Frank 把這些東西都做得非常好!然而,真正使它們看起來這麼特別的原因是:它們都是由一種現在不多見的材料 — Vinyl製成的。 Vinyl 不但和皮革一樣耐用,且不是由動物身上取得,更何況,它看起來的質感還比皮革好呢! 這對 Paul 的原始設計理念來說,可真是個完美的贈禮啊! 除了配件,1999年公司跨展到運動休閒服飾,以青春為主題,以顯著的圖案研發出一系列的運動服飾。 最近增加包括內衣、游裝、睡衣、家俱和太陽眼鏡系列。
『Paul Frank is your friend』 一直是商品的清新精神標語 ! 現年35歲的 Paul Frank在商品中留下他的簽名; 特別的色調 、 手工,呈現出讓人愛不釋手的商品。像早期他為樂團做吉他背帶的那些日子,幫公司設計出一系列的週邊商品至今,他還是衷情著那台伴隨他成功的勝家縫紉機。
隨著大嘴猴 Julius 在市場上的成功, Paul Frank 創造了更多與動物有關的卡通人物,首先長頸鹿 Clancy 加入了這個行列,北極熊 Issac 名字取的好。 Skurvy 也在他的筆下功力,使得讓人們對骷顱頭產生好可愛的印象。
當初由於 Paul Frank用縫紉機製作一個禮物給他的朋友 Ryan Heuser,本來在 Mossimo公司處理公共關係的 Ryan,因為 Paul Frank的禮物,讓他轉了念頭選擇在紐波特海岸自家的停車庫以五千美元展開了不可思疑的未來事業。
“我信賴Paul”— Ryan Heuser現年29歲,董事長及共同創立人。“我知道他確實有才華並且我知道我能使他的發明適於銷售”所以他離開了原來的公司連同現年35歲的朋友 John Oswald在1997年共同創立這間公司。
創業於1997年,剛開始只在比較特別的形象商店裡,像 X-Large Store。現在在世界上有超過一千家的商店可以找到 Paul Frank商品,在美國 Nordstrom、 Bloomingdale's、 Urban Outfitters、 Kitson等大型百貨公司、法國的 Colette、倫敦的 Harrods和日本的 Beams。有授權的獨家代理商包括日本 、 加拿大 、 歐洲 、 台灣和澳洲 。 為了增進商標的意識形象 , 在洛杉磯、 紐波特海岸 、 舊金山 、 紐約 、 倫敦 、 東京 、 大阪和銀座拓展了八家的形象旗艦店。
Paul Frank 把這些東西都做得非常好!然而,真正使它們看起來這麼特別的原因是:它們都是由一種現在不多見的材料 — Vinyl製成的。 Vinyl 不但和皮革一樣耐用,且不是由動物身上取得,更何況,它看起來的質感還比皮革好呢! 這對 Paul 的原始設計理念來說,可真是個完美的贈禮啊! 除了配件,1999年公司跨展到運動休閒服飾,以青春為主題,以顯著的圖案研發出一系列的運動服飾。 最近增加包括內衣、游裝、睡衣、家俱和太陽眼鏡系列。
『Paul Frank is your friend』 一直是商品的清新精神標語 ! 現年35歲的 Paul Frank在商品中留下他的簽名; 特別的色調 、 手工,呈現出讓人愛不釋手的商品。像早期他為樂團做吉他背帶的那些日子,幫公司設計出一系列的週邊商品至今,他還是衷情著那台伴隨他成功的勝家縫紉機。
隨著大嘴猴 Julius 在市場上的成功, Paul Frank 創造了更多與動物有關的卡通人物,首先長頸鹿 Clancy 加入了這個行列,北極熊 Issac 名字取的好。 Skurvy 也在他的筆下功力,使得讓人們對骷顱頭產生好可愛的印象。
當初由於 Paul Frank用縫紉機製作一個禮物給他的朋友 Ryan Heuser,本來在 Mossimo公司處理公共關係的 Ryan,因為 Paul Frank的禮物,讓他轉了念頭選擇在紐波特海岸自家的停車庫以五千美元展開了不可思疑的未來事業。
“我信賴Paul”— Ryan Heuser現年29歲,董事長及共同創立人。“我知道他確實有才華並且我知道我能使他的發明適於銷售”所以他離開了原來的公司連同現年35歲的朋友 John Oswald在1997年共同創立這間公司。
創業於1997年,剛開始只在比較特別的形象商店裡,像 X-Large Store。現在在世界上有超過一千家的商店可以找到 Paul Frank商品,在美國 Nordstrom、 Bloomingdale's、 Urban Outfitters、 Kitson等大型百貨公司、法國的 Colette、倫敦的 Harrods和日本的 Beams。有授權的獨家代理商包括日本 、 加拿大 、 歐洲 、 台灣和澳洲 。 為了增進商標的意識形象 , 在洛杉磯、 紐波特海岸 、 舊金山 、 紐約 、 倫敦 、 東京 、 大阪和銀座拓展了八家的形象旗艦店。
參考資料http://www.xlarge.com.tw/web/info/pf.htm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1806534
2002年中華民國91年6月份高盛興業使用本人發明大嘴猴一詞,經由本人向John Oswald原Paul Frank Industries公司老闆舉發台灣有人想要使用Paul Frank註冊,本人幫助美國停止Paul Frank再註冊動作,由於相信台灣是個民主國家,中國大陸也與台灣法律無關,所以並沒有用大嘴猴去做這個註冊動作保護自己權益。
直到2006年12月我們在台北SOGO BR4開了第一家的Paul Frank,
我們自己的部落格裡也是這樣使用大嘴猴去幫助行銷這隻猴子
2008年7月在高雄漢神巨蛋開幕
2010年洛杉磯的Saban Brands公司于8月17號收購了Paul Frank Industries品牌
Saban Brands買了這家公司後,欺騙我們代理商要我繼續去貸款開店,他們叫他們亞洲的代理”可利可亞洲專利授權有限公司”(http://www.clicklicensingasia.com/)
在2010年5月份先騙我們先把www.paulfrank.tw
歸還給Saban Brands暫時控管以便未來網路全球化使用,然後告訴我說你過去已經開了3家Paul Frank,要求我們寫未來打算繼續開店的計劃書,我已經承諾在未來3年多開4家店,因為Paul Frank商店在全美國也只有8家而已,台灣這麼小開7家應該算是可以了,可利可亞洲專利授權有限公司要求我9月份去Saban Brands談合約,並且我們已經付了一筆$5000美元Paul Frank商店改裝的設計費給美國,這設計圖是未來店要繼續開和改裝用。
9月份去結果原來的老闆只剩Ryan Heuser並且他無權主義我們的發展外來,我們結清Paul Frank的商店使用費,Saban Brands就壟斷我們過去從1997年到2011年10月份的未來發展權益,
Saban Brands並無回收我們商品轉賣給新的代理商,他們要求所有商品應該於2012年3月份前全銷燬要我們簽同意書,我沒有簽因為這些商品是合法代理購買從美國空運進口的產品,我遭遇到如此劇變立刻把商店改成Xl Store,在新開始的時候我們在facebook上的粉絲專頁遭遇到了3次被Saban Brands惡意關閉的命運,我們第一次被關閉當時粉絲是15000人,第二次被關閉當時粉絲是8000人,第三次被關閉當時粉絲是3000人。
並且把原來要繼續開Paul Frank商店跟銀行企業貸款的500萬拿來改裝以便繼續生存,結果商品被壟斷而我們的網路也被三次惡意關閉。我們已經被放棄使用Paul Frank商店使用Xl Store,而我們繼續遭到Saban Brands的傷害,包括我自己發明並且於2011年台南南一商標事務所律師要我註冊大嘴猴以保障我的個人使用權益,並且已經註冊成功三年多,為何如今要我放棄我的權益。
我因為這件事情導致我的房子賣了不夠還拿我姊的房子和我媽的房子借貸,而我受不了這樣的打擊不小心撞了玻璃窗 小腿前肌肉完全斷裂如今行走不便。
而我台北的東區店面要被漲兩倍房租而離開台北,裝潢也全泡湯
2002年中華民國91年6月份高盛興業使用本人發明大嘴猴一詞,經由本人向John Oswald原Paul Frank Industries公司老闆舉發台灣有人想要使用Paul Frank註冊,本人幫助美國停止Paul Frank再註冊動作,由於相信台灣是個民主國家,中國大陸也與台灣法律無關,所以並沒有用大嘴猴去做這個註冊動作保護自己權益。
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servlet/InitLogoPictureWordDetail?sKeyNO=091024774
2002年8月cool報雜誌廣告內容這個願意提出人證,負責編寫文章與主編輯都願意配合證明大嘴猴是本人首先使用而非文中說明的相關業者與消費者既習以大嘴猴稱呼,請查明這品牌是Paul Frank,翻譯成中文是保羅法蘭克。
維基百科是世界公認的網路知識,以下兩篇文章英文裡面並無提及大嘴猴這三個字。中文版本裡面亦無提及大嘴猴這三個字。
Paul Frank Industries原始使用商標是一間房子而非一隻猴子。附圖一
Paul Frank是設計師的名字中文叫做 保羅法蘭克。 附圖二
猴子這個圖案叫做Julius,翻譯成中文叫做朱利葉斯,本人因為代理期間方便行銷Julius在介紹文中稱呼為大嘴猴。
附圖三
大嘴猴是在大陸人2009年註冊方便行銷大陸文盲所註冊使用,他們成立不法網站http://www.dazuihou.hk/ 並且仿冒Paul Frank而使用Paul Homme與大嘴猴結合。附圖四
本人因為代理期間方便行銷Julius在介紹文中稱呼為大嘴猴而非大嘴猴為美國所有,也不是大陸2009年後註冊大陸後連台灣也要成為它的所有,大嘴猴這三個字是中文不是英文,請明察秋毫。
經濟部
訴願人 Xl Store
代表人 李先生
地址 700 台南市台南市國華街三段26號A13
lee.xlstore@gmail.com
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附圖一
附圖二
附圖三
附圖四
